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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4执54号之二

覃某甲、覃某乙与吴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某甲,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覃某甲。法定监护人:覃某乙。

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4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抚养费2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兴旺支行开户账号XXXX内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阳本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姚贺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