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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013号

黄仕荣、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仕荣,黄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黄仕荣,男,1954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小明,男,1976年0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黄仕荣诉黄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8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黄小明应支付申请人黄仕荣案款20300.0元,承担执行费20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3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小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8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陈春文

审判员  钟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曾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