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743号
申请人:夏小妹,女,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陈明发,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
申请人:王栀,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夏小妹、陈明发诉王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小妹、陈明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栀的上海银行松江支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5,000元。夏小妹、陈明发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小妹、陈明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栀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上海银行松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