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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3743号

夏小妹、陈明发与王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小妹,陈明发,王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743号

申请人:夏小妹,女,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陈明发,男,194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

申请人:王栀,女,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夏小妹、陈明发诉王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小妹、陈明发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栀的上海银行松江支行账户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人民币15,000元。夏小妹、陈明发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小妹、陈明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栀名下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上海银行松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佩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