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12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山县杏花村小麦制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述德,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继关(张述德之父),男,194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兆荣(张述德之母),女,194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巧个(张述德之妻),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雪奎(张述德之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敏敏(张述德之女),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曰锋,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再审申请人梁山县杏花村小麦制粉有限公司、张述德因与被申请人王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终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鲁民再1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方向本院提交如下材料:张述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梁山县馆驿镇西张庄村委于2017年2月3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同日张继关、邓兆荣、蒋巧个、张雪奎、张敏敏出具的《放弃诉讼权利申请书》。证实:张述德于2017年1月10日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张继关、邓兆荣、蒋巧个、张雪奎和张敏敏五人。《放弃诉讼权利申请书》载明:张继关、邓兆荣、蒋巧个、张雪奎和张敏敏请求放弃本案的相关诉讼权利,且不承担义务。另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梁山县杏花村小麦制粉有限公司系张述德个人独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山县杏花村小麦制粉有限公司以及张继关、邓兆荣、蒋巧个、张雪奎、张敏敏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山县杏花村小麦制粉有限公司以及张继关、邓兆荣、蒋巧个、张雪奎、张敏敏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加付
代理
审判员 王立泽
代理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