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8601民初81号
原告:梁喜荣,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代理人:丁雪梅,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11号乐汇城3单元22层。
法定代表人:高蕴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喜荣与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喜荣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喜荣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喜荣撤回对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7元,由原告梁喜荣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李明玉二0一七年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