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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633号

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陆拾陆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重庆陆拾陆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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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633号

原告: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花园村湖滨路1-4号华竹花园二期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3366947H。

法定代表人:古清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渝,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陆拾陆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号1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7852132U。

法定代表人:陆��,董事长。

原告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陆拾陆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