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271刑初17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巨儒,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6]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巨儒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运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巨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吴巨儒从儋州市租得一辆黑色本田思域小轿车,其使用标有数字“8”的铝片将车牌最后一位数字“5”进行遮挡,并欲驾驶该车伺机实施盗窃。2016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吴巨儒驾车行驶至三亚市胜利路光大银行附近时,见被害人魏某所有的一辆黑色斯巴鲁越野车停放在此,便下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撬开车锁,进入该车使用带有电灯的打火机照明在车里寻找财物。其将该车驾驶位一侧车门的储物格内存放的人民币现金6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及该车后备箱内存放的软盒包装的中华牌香烟2条(经鉴定,价值1400元)窃走。得手后,被告人吴巨儒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7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吴巨儒驾车行驶至三亚市河西路鼎品鲜酒楼门前停车场时,见被害人吴某某所有的一辆香槟色的斯巴鲁越野车停放在此,便下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撬锁工具撬开车锁,进入该车使用带有电灯的打火机照明在车里寻找财物。其将该车导航显示屏正下方储物格内存放的现金5000元,以及驾驶座扶手箱内存放的现金30000元窃走。得手后,被告人吴巨儒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8月13日,公安干警在海口市坡博路××宾馆401房内将被告人吴巨儒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了打火机、铝片等作案工具。破案后,被盗财物均无法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巨儒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撬锁工具五个、防风打火机二个、标有数字“8”的铝片;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侵犯财产案件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说明四份、监控截图说明四份、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出具的海公琼分(国兴)行罚决字[2016]16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羊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某、魏某的报案书及陈述;被告人吴巨儒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6]1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二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巨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巨儒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巨儒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巨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巨儒退赔人民币8100元给被害人魏某,退赔人民币35000元给被害人吴某某。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撬锁工具五个、防风打火机二个、标有数字“8”的铝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刘鸿雁
人民陪审员 张跃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挺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