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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320号

李鑫与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鑫,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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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3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鑫,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鑫因与被申请人大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2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鑫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被申请人在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五款中排除了申请人在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申请人注意,故该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赋予买受人的法定解除权。因补充条款是无效条款,故本案的处理方式应按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庆昆仑唐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合法有效。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李鑫称双方签订的补充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及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二审判决认为“对于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的处理方式双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的观点正确。综上,李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张燕明

审判员  吴滨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龙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