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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1156号

乔如豹与王茂、王振学、王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如豹,王茂,王振学,王井彦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乔如豹,男。

被执行人:王茂,男。

被执行人:王振学,男。

被执行人:王井彦,男。本院在执行乔如豹与王茂、王振学、王井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跃东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李 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成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