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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财保23号

汤龙邦、汤志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龙邦,汤志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财保23号

申请人:汤龙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奉礼,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汤志宝。申请人汤龙邦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汤志宝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标的额3万元)。申请人汤龙邦以现金人民币2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期限至2019年2月7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汤龙邦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万德粉提示: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