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颜孝根,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王挺,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申请执行人颜孝根与被执行人王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北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并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帐户已被本院冻结,但帐户内无存款。对于本案1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的执行,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晓亭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