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况国朗,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杰,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况国朗因与被上诉人孙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6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况国朗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况国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艳秋
审判员 谢 芳
审判员 邓凌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