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33号
原告:陈某。法定监护人:陈爱国(系原告陈某之父),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俊高(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刘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春和,男,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MAJTH9Y,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和睿大厦19楼1901、1906-1910。
负责人:彭雁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703889416Q,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2号。
负责人:王益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春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陈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代理
审判员 吕 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董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