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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5800号

原告江苏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800号原告江苏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雄州街道雄州南路288号金江坊13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义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江苏博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传植

人民陪审员  鞠凤兰

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