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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民初5号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延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延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民初5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延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506号。

法定代表人:周胜利。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延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审 判 员  黄冬松

人民陪审员  汪海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