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81执95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现居住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陈xx,女,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宜州市庆远镇柳铁宜山工务段369。被执行人唐xx,女,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陈xx、唐xx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陈xx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蒋xx借款本金125.3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被执行人唐xx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xx所有的位于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市政广场北面、山水宜人公园生活城小区xx幢1单元xx号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与案外人韦xx、韦xx按份共有的位于宜州市××路的房地产两处(房产证号分别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宜国用(2015)第xx号、宜国用(2015)第xx号)以及被执行人唐xx与案外人黄xx在广西××××北路山水凤凰城xx幢xx号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共有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号)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因不可分割,故对房地产进行整体查封、评估、拍卖。现这些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但因被执行人陈xx、唐xx的房产大都已经抵押给银行,故本院只能执行拍卖并优先清偿银行债务后的余款。另查明,被执行人除正在评估、拍卖的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评估、拍卖程序继续进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拍卖程序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81执9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土
审判员 石 晓
审判员 覃远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心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