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93号
原告:王福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
被告:夏立刚。
被告:王雪飞。
原告王福建与被告夏立刚、王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王福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雪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建撤回对被告王雪飞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迪 搜索“”
王福建与夏立刚、王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93号
原告:王福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
被告:夏立刚。
被告:王雪飞。
原告王福建与被告夏立刚、王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王福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雪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建撤回对被告王雪飞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