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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293号

王福建与夏立刚、王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福建,夏立刚,王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93号

原告:王福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

被告:夏立刚。

被告:王雪飞。

原告王福建与被告夏立刚、王雪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王福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雪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建撤回对被告王雪飞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