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2499号
原告:谭薛驹。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娣,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标,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汇景凯伦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北环路汽车博览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50518Q。
法定代表人:陈少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杰,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悦筑,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薛驹诉被告东莞市汇景凯伦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