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7297号
原告: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82099900A,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18幢6层。
法定代表人:邵忠,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丹,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孝莹,女,汉族,1989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5043F,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09214429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临空经济区黄堂东街688号。
法定代表人:邹永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孝莹、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华孝莹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决定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孝莹、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2016)苏0113民初7015号原告华孝莹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案审理。
审判员 徐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