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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41号

王某与嵇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嵇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4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2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嵇某,男,汉族,60岁,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嵇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