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4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2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嵇某,男,汉族,60岁,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嵇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炎 搜索“”
王某与嵇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41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82年2月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嵇某,男,汉族,60岁,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嵇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