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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1026号

刘志杨与沈阳市皇姑副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志杨,沈阳市皇姑副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026号

原告:刘志杨,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皇姑副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寒玉,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杨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副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范红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宋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