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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执38号

杜某某与严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某某,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6执38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严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杜某某申请执行严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275元及利息,执行费为1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黄鹏之

审判员 黄鹏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