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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632号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石又、邓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石又,邓国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系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被执行人李石又,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邓国清,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石又、邓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宏伟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