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系郴州市苏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廖阳彪。被执行人李石又,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邓国清,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石又、邓国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宏伟
审判员 吴煜斌
审判员 何玉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