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3166号
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386号阳光华城创富中心北1幢901-9室,组织机构代码58324163-0。
法定代表人:商国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亚萍,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姜红,女,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沈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