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5执7111号

陈蓉与喻鸿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蓉,喻鸿强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执7111号申请执行人陈蓉,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喻鸿强,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关于陈蓉与喻鸿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刑初9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喻鸿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陈蓉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喻鸿强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喻鸿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喻鸿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10392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兑现。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喻鸿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5执7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必元

代理

审判员  秦延旭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晓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