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795号
申请执行人:詹洪云,女,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陆艳,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陆乘权,男,汉族,1972年04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洪云与被执行人陆艳、陆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查封被执行人陆艳名下皖F×××××号宝马��轿车。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