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岳麓街25号5栋2单元702室。
被执行人:方彰伟,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宣阳镇东正街52号,现住衡阳市珠晖区飞机坪。
被执行人:祝友良,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建设南路6号1栋附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方彰伟、祝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志波
审判员 吴耀宇
审判员 佘 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