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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01713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张勇、黎惠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张勇,黎惠娟,沭阳县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会权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017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与苏州路交汇处。负责人张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黎惠娟,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壮族,市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沭阳县长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尚城新世纪营业24-1上,营业24-1下。法定代表人仲伟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会权,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2014)沭商初字第07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立案标的为133453.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周 军

审判员 杨 震

审判员 卢 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