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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伟、赵璐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赵伟,赵璐茜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胡永锋,系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赵伟,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璐茜,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伟、赵璐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继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