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64号
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金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上海精信达观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 玅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鑫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