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1286号

左龙、吕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左龙,吕学华,焦美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286号

申请人:左龙,男,1964年5月25日生,回族,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吕学华,男,196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焦美兰,女,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左龙与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的银行存款及工资30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龙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的银行存款及工资308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的相应价值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06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