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286号
申请人:左龙,男,1964年5月25日生,回族,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吕学华,男,1963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焦美兰,女,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左龙与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的银行存款及工资30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龙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的银行存款及工资308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吕学华、焦美兰的相应价值的房产。案件申请费206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