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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初5750号

洪建与潘云灶、占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建,潘云灶,占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5750号

原告:洪建,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潘云灶,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占长海,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洪建诉被告潘云灶、占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洪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公告费,本案按原告洪建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