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初5750号
原告:洪建,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潘云灶,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占长海,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洪建诉被告潘云灶、占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洪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公告费,本案按原告洪建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蒋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