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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735号之一

杨国龙、颜恩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龙,颜恩东,朱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国龙,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颜恩东,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朱文华,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杨国龙;颜恩东与朱文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文华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文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楼山村795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2247**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11)第265**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戴 晨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林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