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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终124号

上诉刘永金与被上诉人孙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124号诉人(原审原告):刘永金,男,1948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双,调兵山市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平,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铁法能源大平矿行政科工人,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利,辽宁馨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刘永金因与被上诉人孙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刘永金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刘永金在2009年到2016年期间曾多次向孙士平催要欠款。一审法院应对该笔欠款形成的原因及过程做进一步调查,查明刘永金与孙士平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后再作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6)辽1281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永金预交的二审案件上诉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铜

代理

审判员 祝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付庚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