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04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州市学院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862-0。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局长。委托代理人郭瑞升、周汉琴,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溪头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溪头街村。法定代表人周晓冬,主任。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瓯罚[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溪头街村村民委员会履行退还土地、没收、拆除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1项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溪头街村村民委员会将非法占用的计面积为432.52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瞿溪街道溪头街村集体经济组织;第2项要求没收在非法占用规划功能为建制镇和新增公路用地部分的土地上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强制拆除在非法占用规划功能为一般农田部分的土地上已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15年6月26日送达。2015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温土资瓯罚[2015]6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上述内容由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瑞加
审 判 员 王宪光
人民陪审员 周加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舒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