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财保25号
申请人:薛超光,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被
申请人:李士营,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被
申请人:袁明芳,成年人,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
申请人薛超光于2017年2月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小型客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袁明芳名下的鲁P×××××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宗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国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