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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560号

王子旋与王育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子旋,王育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王子旋,女,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被执行人:王育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王子旋与王育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育成有存款(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育成存款181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汪 复

审判员 陈纳新

审判员 程 峥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