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2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8号。
负责人:张莉。
被告:谢娅维,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与被告谢娅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撤回对被告谢娅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雁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方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