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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7195号

原告张红梅与被告孙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梅,孙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195号

原告:张红梅,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孙影,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张红梅与被告孙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张红梅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红梅负担。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