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195号
原告:张红梅,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孙影,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张红梅与被告孙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
原告张红梅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红梅负担。
审判员 徐 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