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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2361号

王培、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培,张新利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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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361号

申请执行人:王培,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张新利,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王培与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1150.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1150.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伯虎

审判员  李庆玉

审判员  张 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艾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