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4115号
原告:重庆滕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杨公桥94100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龙,贵州禄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88号万科金色领域1栋13层1318号。
法定代理人:钟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梅园新区府中路电信大楼45层。
法定代表人:谢良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宏,贵州庭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毓伦,男,195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机场大道入口处金地上品小区C栋。
法定代表人:赵贡飞,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礼,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滕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鹰潭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毓伦、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滕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2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3125元,由原告重庆滕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然明
审 判 员 邢成进
人民陪审员 刘建英二○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