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1235号原告长沙汇士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夙嫒。被告长沙红光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红光。
原告长沙汇士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红光巴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唐乐贤,
人民陪审员陈文艺、潘月华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代理
审判员唐乐贤担任
审判长,代理
书记员李少先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汇士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汇士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红光巴士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汇士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唐乐贤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
书记员 李少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