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袁清君,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五福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被执行人王志伟,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X,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三间房公寓职工,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道北东一委XX组。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志伟有工资收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志伟的工资每月500元,扣至31385.00元为止。
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2705101XXXXXXXXXXXXXXX,开户行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昂昂溪信用社,行号40XXXXXXXXXXXX,收款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