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61号
原告:陈利影,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XX,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利影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利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陈利影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