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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461号

陈利影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利影,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61号

原告:陈利影,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告:XX,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利影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利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陈利影负担。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记员  叶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