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317号
原告:三明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1941554D。法定代表人陈丽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桂英(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住沙县。
被告:石韶灿,男,汉族,住沙县。
原告三明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韶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三明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明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石韶灿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三明创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庄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