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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1458号之一

张凌云、张志敏与王根寿、王健、郑艳艳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凌云,张志敏,王根寿,王健,郑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14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凌云,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志敏,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根寿,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健,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艳艳,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凌云、张志敏与被执行人王根寿、王健、郑艳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根寿、王健、郑艳艳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根寿、王健、郑艳艳银行存款1318元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