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308号原告刘凤兰,女,193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39********,现住海伦市东风镇八方村*组。被告杨成义,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0********,现住海伦市东风镇八方村*组。被告杨成龙,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8********,现住海伦市东风镇八方村*组。被告杨成伟,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70********,现住海伦市东风镇八方村*组。被告杨成华,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59********,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富民胡同**号。被告杨成香,女,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身份证号码2323211967********,现住海伦市东风镇勤劳村*组。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凤兰诉被告杨成义、杨成龙、杨成伟、杨成华、杨成香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瑞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与五被告系母子关系,现在原告年事已高,自己生活无法自理,现在原告要求五被告给付赡养费诉讼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成义、杨成龙、杨成伟、杨成华、杨成香自2017年起向原告刘凤兰支付赡养费每人每年2000元,赡养费于每年3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凤兰因大病住院产生的各种费用由五被告均摊。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凤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瑞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闻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