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709号
原告:上海汇平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卫,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宏达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段文集。
原告上海汇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达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汇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平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正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慧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