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9951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何某,男。被告杨某某,女。诉讼委托代理人谢文良,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867434。诉讼委托代理人杜丽诗,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1509566。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治华诉被告何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杨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审判员 倪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