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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847号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1351321-X。法定代表人仝明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法定代表人白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888555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