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马营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1351321-X。法定代表人仝明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法定代表人白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3民初14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发铅锌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8885552.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强 百度搜索“”